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条款的效能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商定了违约金,系双方当事人意义自治的表示,如不违背国度法律规则,**应予支持。
案情:
2007年6月2日,被告吴某向被告徐某借款5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一份。双方商定,借款期限为30天,假如吴某到期不还将承当借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后吴某未按期还款,徐某经屡次催讨无果,于2007年8月5日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提**讼,请求吴某返还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经审理以为,被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签署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实行协议的商定。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出借,显属违约,应当承当清偿债务的民事义务。现被告依据合同商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因合同商定并不违背国度法律规则,系双方当事人意义自治的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按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则,判决如下:被告吴某出借被告徐某借款5万元,支付被告违约金1.5万元。
评析:
关于本案存在两点争议之处:一是民间借贷中商定违约金的条款能否有效;二是**能否应对违约金的数额主动停止检查。
一、商定违约金条款的效能认定
民间借贷能否能够商定违约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白规则。关于双方当事人商定违约金的,**在审理中能否应当认定其效能,存在两种相反的观念。持肯定意见的以为,法律并未明白制止在借贷合同中商定违约金,那么就属于当事人意义自治的范畴,应当供认其法律效能。持否认意见的则以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则限定了借贷合同的违约义务承当方式仅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自身,因而,出借人的损失只能是利息损失。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性质规则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这种对违约金双重属性的折中认可,决议了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并且允许当事人商定惩罚性的违约金。理论中,多数**也对借款合同中商定违约金的效能予以供认。因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商定违约金,作为承当义务的一种方式。
二、**能否应对违约金的数额主动停止检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商定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或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减少。”按此规则,**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是以当事人的恳求为前提的,假如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能否主动介入呢?
普通状况下,出于对当事人意义自治的尊重,**对违约金的数额不宜主动调整,但民间借贷合同却另当别论。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类较为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自身,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属于国度严厉控制的范畴。因而,为了避免***现象,标准民间借贷行为,《最高****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则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假如允许当事人恣意商定违约金,而**无权予以调整的话,当事人很容易经过商定违约金来躲避法律的强迫性规则,这无疑会为变相***提供合法外衣。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对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违背民法公平准绳或者有放***躲避法律嫌疑的,能够主动停止检查。在详细方式上,法**够充沛应用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对违约金数额的上下享有合法的恳求变卦权,由其来决议利益的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