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办案行动快,至少能够有效地避免以下事态和不测状况发作:
(1)当事人中缀承包、租赁、联营协议,脱钩而遁,摆脱干系;
(2)当事人辞职、在职、退休、解职而去、变成自在民,难以寻觅;
(3)企业兼并、倒闭、撤销,法人代表改换,新担任人不明前情,推辞不论;
(4)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新立账户、机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将自有商品转移、处置,全换上代销商品,难以拿手抵债。
(5)债务人成心拖延,超越法定或商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商质量保期、保修期,申请合同仲裁、质量检验仲裁和抗诉讼等有效期限;
(6)当事人找到裙带关系,上下级、老同事、老战友关系等,招致行政干预或法庭产生倾向,产生阻力。
(7)市场行情突变、价钱大跌,原价讨回的抵债物大大贬值。
债务人因上述种种方面的努力需一定时间,债权人调法赶在前面,争取主动。